英國最高法院駁回人工智慧在里程碑式案件中的發明權主張

在一項可能塑造人工智慧 (AI) 和專利法未來的決定中,英國最高法院法院在一個有關人工智慧在發明中的作用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對史蒂芬·塞勒博士做出了敗訴。 Thaler 博士創建了人工智慧系統 D

在一項可能塑造人工智慧 (AI) 和專利法未來的決定中,英國最高法院法院在一個有關人工智慧在發明中的作用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對史蒂芬·塞勒博士做出了敗訴。 Thaler 博士創建了人工智慧系統 DABUS(統一感知自主引導設備),他試圖讓 DABUS 被認定為兩項專利的發明者 - 食品容器和燈塔。

本案的核心是對 1977 年《專利法》的解釋。該法要求「實際發明的“設計者”,被識別為“人”,在專利申請中被命名為發明人。這個定義成為爭論的關鍵,因為泰勒博士聲稱他的人工智慧系統是相關發明的實際設計者。

最高法院一致認為,根據現行法律,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這項決定是基於《專利法》的立法背景,該法在起草時並未將人工智慧系統視為潛在的發明者。法院還討論了 Thaler 博士是否可以透過擁有 DABUS 來主張專利權的問題,最終駁回了這一觀點。他們的理由是,DABUS 不是一個人,因此它不能持有或轉讓專利權,而 Thaler 博士承認自己不是發明人,因此無法主張這些權利。

博士。塞勒基於加入原則的論點(通常適用於有形財產)也被法院駁回。他們認為,由於發明是無形的,因此該原則不能適用於這種情況。因此,法院支持先前的決定,將 Thaler 博士的申請視為撤回,因為他未能滿足《專利法》的要求。

這一判決呼應了對發明權和權利法的傳統解釋,但它承認發明創造帶來的日益複雜性。人工智慧在創意過程中的作用。法院沒有深入探討 DABUS 自主發明能力的事實主張,從而留下了關於人工智慧在未來發明過程中的作用的懸而未決的問題。有趣的是,澳洲和南非的法院採取了不同的立場,承認人工智慧有能力被列為發明家。這種差異凸顯了人工智慧在全球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法律地位的不斷變化和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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